广平县盛融通投资有限公司

广平县盛融通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北香道食品有限公司、广平县金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432财保81号
申请人广平县盛融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庚民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广平县
被申请人:河北香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贵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平县金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德超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广平县盛融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香道食品有限公司、广平县金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现申请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保全价值600000),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该车辆的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102条、103条、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香道食品有限公司、广平县金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价值60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焦丽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贺志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