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十堰中民管终字第00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马田电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老年公寓楼上。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东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南社区9号1楼。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十堰马田电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东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210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代欢主审,审判员戢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十堰马田电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案认为,原、被告2012年1月17日签订的《订货合同》第七条约定,在执行中发生纠纷或违约行为,协商不成时,可向供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在十堰雅阁酒店,故供货所在地应为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十堰雅阁酒店,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裁定驳回十堰马田电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十堰马田电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2012年1月1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订货合同》第七条约定,对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或违约行为,协商不成时,可向供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供货方为被上诉人,其住所地在十堰市张湾区,一审法院混淆了“供货”和“交货”概念。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本院认为,湖北东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其提交的合同等证据提起诉讼,要求十堰马田电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余款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湖北东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其与十堰马田电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合同提起诉讼,其中两份合同有协议管辖条款。双方2012年1月17日签订的《订货合同》第七条约定,如执行中发生纠纷或违约行为,协商不成时,可向供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7月16日签订的《LED电子显示屏系统制作安装合同》第九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载明甲方为十堰马田电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故原审原告湖北东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选择向合同约定的十堰马田电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十堰马田电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代欢审判员戢丽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