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11执12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宇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何**,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宇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38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政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