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科创环保有限公司

湖北安广陶瓷有限公司与宜昌市科创环保有限公司、上海大张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01049号
原告湖北安广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黎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宜昌市科创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上海大张过滤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安广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市科创环保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大张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张佑和
审判员杨舒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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