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122执277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执行人:浙江正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新碧街道镇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应则正。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正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浙1122执277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对被执行人浙江正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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