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巨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正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民初8848号
原告:浙江巨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广兴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吕成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国银,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镇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应则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巨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正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巨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6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巨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敬礼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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