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正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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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122执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新碧街道镇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519229033。
法定代表人:徐怡,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胡益光,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执行人:浙江赛龙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旭山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E03PE5F。
法定代表人:郑夏燕,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赛龙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浙1122民初374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正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赛龙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正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利息19200元,共计169200元并从2021年11月20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案月利率1.28%对实欠借款本金另行计付利息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申请人诉讼费1842元,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465.6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浙江赛龙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赛龙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浙江赛龙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赛龙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在案外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缙云县养老院项目”分包的消防工程有工程款未结算,本院已将扣留手续邮寄该公司法务部并要求协助扣留该工程款,因目前消防项目还未结算,故该工程款暂无法执行到位。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尚未执行到款项。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赛龙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赛龙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对被执行人浙江赛龙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赛龙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正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赛龙顺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122执2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虞波
审判员卢建龙
审判员楼海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李凯钊
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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