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缙云县壶镇镇某某水泥砖厂、浙江正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2民初116号 原告:缙云县壶镇镇***水泥砖厂,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北山村下宅中心东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2MA2E25WR2L。 经营者:***,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前路乡前路村**岙1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正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镇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5192290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缙云县壶镇镇***水泥砖厂与被告浙江正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缙云县壶镇镇***水泥砖厂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缙云县壶镇镇***水泥砖厂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缙云县壶镇镇***水泥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缙云县壶镇镇***水泥砖厂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萱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