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

新乡市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新乡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3888号
原告:新乡市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盛润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6634227737。
法定代表人:李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路路,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培,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信用代码91410702172921543H。
法定代表人:张瑞颖,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金辉,男,系该公司行政人事总监,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乡市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25元,减半收取5962.5元,由新乡市富菱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林 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