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市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清丰县淼森鑫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171号
申请人:濮阳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9G40KW9M。
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与马颊河交叉口向东50米路北186号院内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粉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丽冰,河南信行(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清丰县淼森鑫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0922590813094R。
住所地:清丰县固城乡旧城村。
法定代表人:姜振凯。
被申请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48740148E。
住所地:丹阳市南二环路88号。
负责人:贺伟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清丰县淼森鑫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2022年1月13日申请人濮阳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清丰县淼森鑫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为150000元;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为350000元。申请人濮阳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濮阳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清丰县淼森鑫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为15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冻结金额为3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瑞启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和会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