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834号
申请人:盐城瑞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东进西路21-22号金庭苑2号商铺楼201室(CNH)。
法定代表人:吴书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南二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贺伟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禹大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自贸区武汉片区光谷大道3号激光工程设计总部二期研发楼06幢06单元15层8号。
法定代表人:曹国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刚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区小行路16号7栋210。
法定代表人:何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盐城瑞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胜华特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禹大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南京刚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瑞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禹大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南京刚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瑞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禹大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南京刚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保全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盐城瑞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裴森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曹 敏
书 记 员 季禹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