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152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申请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48740148E,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南二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贺伟涛。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本院已保全。
被申请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以其名下的在中国工商银行镇江丹阳支行11×××02账户已被足额冻结400万元为由,申请解除对其他所有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除中国工商银行镇江丹阳支行11×××02账户之外其他所有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志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闯
书 记 员 郭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