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1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环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振华路中电迪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建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量子力能源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圳埔岭路****101iv>
法定代表人:刘琪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巴士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莲花支路**公交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周志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信义领御研发中心**2401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进跃。
上诉人深圳市新环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量子力能源互联网有限公司、深圳巴士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9民初76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涉案合同有约定管辖,但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无效。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