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21民初22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林州市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五龙镇金岗山*号。
法定代表人:张现付,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铠铭,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林州市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2019年2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