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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7某某与宋辉、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4民初358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辉。
被告:***。
被告:无锡市佑丰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绪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传模,江苏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恒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艳红,该公司员工。
原告董伟诉被告**、***、无锡市佑丰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恒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50元(此款已由**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