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恒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恒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蒙福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1234号
原告:无锡恒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蓉,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鑫,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蒙福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露霞。
原告无锡恒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蒙福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无锡恒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恒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恒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无锡恒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