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303民初13号
原告:**金,男,汉族,1984年2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湖北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红卫街办**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2年4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金诉被告**、湖北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金因与被告**、湖北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周 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