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京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京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6422号
原告:***,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四川京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仅用于行政办公)。
法定代表人:何熙,职务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京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收案、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四川京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及电话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到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到现场直接送达,但该地址并不是被告公司住所地。后本院通知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准确身份信息,原告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准确身份信息,致使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6.00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林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