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民汇联实业有限公司

宁夏长明电气有限公司与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民汇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4民初18748号
原告:宁夏长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奥丰苑1-1-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康居A4-A-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民汇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长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民汇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长明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5元,已减半收取计,由原告宁夏长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