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民汇联实业有限公司

冠县伟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中民汇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525民初64号之一
原告:冠县伟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斜店乡前社庄5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民汇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德原以西,兴水路以北绿地21商城A区8号楼100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冠县伟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民汇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冠县伟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冠县伟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县伟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1元(已减半),保全费920元,由原告冠县伟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