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民汇联实业有限公司

宁夏三林管业有限公司、中民汇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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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104执57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三林管业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轻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王志昂,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民汇联实业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德源以西、兴水路以北绿地21商城A区8号楼10011室。

法定代表人:丁鸿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三林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民汇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夏三林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民汇联实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宁0104执57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璐
审判员吴楠
审判员张海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天鹏
书记员耿明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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