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 发文稿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5124号
宁***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民汇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116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104民初116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中民汇联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68327.79元,案件受理费3412元,依法缴纳执行费2476元,以上共计174215.79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民汇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116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