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6938号
原告:无锡市宏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大马巷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鑫龙佳苑63-67号一层、二层,68-69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宏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宏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宏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宏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44元,减半收取6122元,由无锡市宏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