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富安砼业有限公司、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152号
申请人:无锡市富安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北私营经济园五河毛巷168号。
法定代表人:华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鑫龙崔苑63-67号一层、二层,68-69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丽,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月4号审理了申请人无锡市富安砼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49号。申请人无锡市富安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富安砼业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富安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