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致高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1085号
申请人:无锡致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金山北科技产业园C区1-9-212。
法定代表人:郑一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靖勤,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龙山社区鑫龙佳苑63-67号一层、二层,68-69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无锡致高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2527号。申请人无锡致高建材有限公司在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查封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致高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文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