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2155号
原告: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N0R1C8U。
法定代表人:陈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雷,男,1984年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原告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倪雪儿
书 记 员 张舒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