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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5537号 申请人:***,男,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93167U,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588-1号25楼2505-8室。 被申请人: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N0R1C8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鑫***63-67号一层、二层,68-69号二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7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