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5537号
申请人:***,男,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93167U,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588-1号25楼2505-8室。
被申请人: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N0R1C8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鑫***63-67号一层、二层,68-69号二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7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