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303民初524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湖北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9号1幢2-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3MA48RMME3A。
法定代表人:刘培,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任丽,女,1990年5月27日出生,系湖北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湖北省十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任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骆红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邱爱民
书 记 员 陶婉霞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