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03民初3428号
原告:***,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告:湖北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9号1幢2-1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告:***,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拓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