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436号
申请人:宜兴市洲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唐公村四里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36F2D6G。
法定代表人:万亚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江苏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方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春江花园133单元26幢103、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238859156。
法定代表人:汪新星。
申请人宜兴市洲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情形,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方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洲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方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宜兴市洲泰建材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卜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