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方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883号
原告:江苏方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春江花园26幢133号103室、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238859156。
法定代表人:汪新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悦,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方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拓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方拓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价值145万元的财产,并以宜兴天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方拓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