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1554号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春江花园26幢133**103、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23885915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新纪元商业广场19幢2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MA1Y0AULX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2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