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5民初129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市德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同年5月30日申请追加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后于同年8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又于同年8月21日申请追加潍坊市德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3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高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