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1657号
原告:山东宏通振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街道百福路19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108398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德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大牟家镇李党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告:王淑霞,女,198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宏通振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德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王淑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用,但原告明确表示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宏通振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1657号
原告:山东宏通振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街道百福路19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108398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德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大牟家镇李党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告:王淑霞,女,198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宏通振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德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王淑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用,但原告明确表示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宏通振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