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302民初11385号
申请人:四川天艺生态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充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周全。
本院在审理四川天艺生态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充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天艺生态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南充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万元的财产。四川天艺生态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中心支公司同等价值的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充市中梁轩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四川天艺生态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