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901民初4797号
原告:***,男,白族,1968年6月25日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寸绿,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天艺生态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1号海特国际广场3幢4楼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1630700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天艺生态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