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艺生态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天艺生态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901民初4797号
原告:***,男,白族,1968年6月25日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寸绿,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天艺生态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1号海特国际广场3幢4楼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1630700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天艺生态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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