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三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三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恒格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执154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格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田小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三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
法定代理人:杜成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恒格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三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7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恒格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8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宝鸡三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车辆、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予以轮候查封,并对被执行人宝鸡三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名下无房屋,现名下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其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陕西恒格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尚有债权225500元、案件受理费2536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乐
审判员张亮
审判员吕铁臂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王晓林
书记员党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