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8执3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博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人民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徐建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华,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宝鸡三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新兴村一组(世景园度假酒店锦里区)。
法定代表人:杜成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亮,公司员工。
宝鸡市博洲置业有限公司与宝鸡三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28民初4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调处:一、解除宝鸡市博洲置业有限公司与宝鸡三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二、宝鸡三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宝鸡市博洲置业有限公司备料款100000元,于2021年7月11日前履行清结;三、宝鸡三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如未按期履行,需向宝鸡市博洲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四、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宝鸡三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宝鸡三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千宝鸡市博洲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宝鸡三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件款110000元,案件受理费1160元,共计11116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宝鸡三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案件款110000元、案件受理费1160元、执行费1567元,共计112727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宝鸡三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全面的网络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宝鸡三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商品房、股票、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仅有三辆汽车(陕C6V239、陕C5D908、陕C7F603)已被本院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博洲置业有限公司认为以上车辆价值较小,没有处置意义,不要求本院对以上车辆进行处置。本院联系法定代表人杜成海,其讲公司经营困难,资金运转不过来,现有其他地区好几家法院同时起诉本公司,暂无能力支付本案案件款。本院将查明的被执行人宝鸡三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3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振杰
审 判 员 时宏杰
审 判 员 何应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郭 勇
书 记 员 景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