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三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锐热处理有限公司、宝鸡三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陕0323执875号
宝鸡三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锐热处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23民初105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锐热处理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立即退还申请人剩余工程款125000元,各项损失赔偿款45517.27元(总计170517.27元)及现场所有设备归申请人所有;
二、执行费2458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岐山县蔡家坡蔡镇分理处
账户名称: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26315601040003597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