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稼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李珍诉湖南稼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111执1229号
申请执行人李珍,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稼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辉。
申请执行人李珍与被执行人湖南稼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6)第15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珍工资6718.4元、经济补偿3500元、二倍工资28000元、社会保险损失2976.5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1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稼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存款或其它收入4171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戴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