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522民初601号之二
原告:*****后旗***绿野施工队,经营场所*****后旗***铁东富源金街。
经营者:付玉兰,女,1982年3月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祥,内蒙古典鉴(科左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后旗国有***机械化林场,住所地*****后旗***镇。
法定代表人:王德喜,职务场长。
原告*****后旗***绿野施工队与被告*****后旗国有***机械化林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后旗***绿野施工队于2020年3月20日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后旗***绿野施工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84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晓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