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

济南市体育局与***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20-7997体育局与***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79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体育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孔杰,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贾玉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旭,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住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周长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少艳,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栋,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市政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庆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经超,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曹凤阳,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涛,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富,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雪,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市体育局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济南市历下区市政工程服务中心、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济南市体育局以单位内部原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济南市体育局提出撤回上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市体育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3元,由上诉人济南市体育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继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万振驰
书 记 员 李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