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财保91号 申请人:**,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济南华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龙泉街中段路北石麟小学对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办事处济南经济开发区南园长兴路2012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旅游路牧牛山东门南临。 法定代表人:韩睿。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华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华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