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财保671号 申请人:***,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人:***,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代理人:**,济南长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济南长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济南华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龙泉街中段路北石鳞小学对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办事处济南经济开发区长兴路2012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旅游路牧牛山东门南临。 法定代表人:韩睿,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华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华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娟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财保671号 申请人:***,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人:***,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代理人:**,济南长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济南长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济南华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龙泉街中段路北石鳞小学对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办事处济南经济开发区长兴路2012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旅游路牧牛山东门南临。 法定代表人:韩睿,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华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华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