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执35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济南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北小辛庄西街53-1号西附属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杨鹏。
***与济南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鲁0104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济南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通过工商总局、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查控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善超
审判员  宗赤军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