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创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新安天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3执1455号
申请人:河南创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院河南农大科技楼****。
法定代表人:张顺庆,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安天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安县青要山镇青要山风景区新润华宾馆**div>
法定代表人:吕海运,职务:董事。
新安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3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安天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河南创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安天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533元、至执行完毕时相应的逾期利息,以及由被执行人新安天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9805元、申请执行费8503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履行义务时,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安天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付小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孔绍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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