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创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市潘集区架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执4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创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52号院河南农大科技楼五层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71221576。
法定代表人:胡东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升武,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南市潘集区架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架河镇前家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60030638404。
法定代表人:贾凤斌,架河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永,架河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超,安徽舜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河南创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南市潘集区架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皖04执40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立建
审 判 员 王 艳
审 判 员 葛新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良涛
书 记 员 李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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