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1003执16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创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52号院河南农大科技楼五层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712215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8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创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2022)浙1003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创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等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1003执1692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