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波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辰波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822民初1127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永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顺县鑫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辰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397号。
法定代表人:林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省辰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6元,减半收取14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卓小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向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