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81财保65号
申请人:***,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申请人:湖南省辰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397号。
法定代表人:林波,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玮,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辰波建设有限公司、陈玮的银行存款9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辰波建设有限公司、陈玮的银行存款9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
以上保全金额以9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丹